17 特殊操作


17.1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特殊操作。
17.2 循环传热系统
17.2.1 适用范围
    本节仅适用于循环传热系统,即通过传热流体,在正常操作下把液体加热到或超过其闪点。
    本节不适用于采用热交换的工艺流体,或者任一容量小于或等于230L的换热系统。
17.2.2 一般要求
    传热流体加热器或蒸馏器的室内位置布置应满足第15章的要求。
17.2.3 系统设计
17.2.3.1 传热系统应设置低位排液系统,排出介质可通过管线输送至相对安全、独立的,能够容纳系统全部和部分流体的地点或容器。
17.2.3.2 传热系统的闪蒸罐应设置在具有一定水平高度的位置,其容积应大于950L,扩容罐应设有低位排液管线,能够使扩容罐介质向更低位置的排液罐进行排液,排液管线上的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区。
17.2.3.3 传热流体系统不能直接用于建筑物加热。
17.2.3.4 所有泄压设备的排泄口应通过管线连接至安全地点。
17.2.4 燃烧炉的控制和联锁
    燃油或燃气的加热器或蒸馏器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NFPA31或NFPA85的要求,木屑悬浮燃烧加热器或蒸馏器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NFPA85的要求。
17.2.5 管道
17.2.5.1 管道应符合第23章的要求。
17.2.5.2所 有管线应采用焊接连接。以下例外:
    ——直径等于和小于50mm的管线可采用焊接或螺纹连接。
    ——泵、阀和设备连接可采用机械接头。
17.2.5.3 使用绝缘隔热材料的新管线和现有管线中已经被破坏以及若再次使用绝缘隔热材料的,最外层应敷设防水保温层,并按以下要求:
    ——管线采用焊接连接以及在管路中未发现其他渗漏点的,如阀门和泵,可使用其他类绝缘隔热材料。
    ——在可能发生泄漏的位置应设有密封圈,可用焊接在管线上的金属环或用防水的保温环密封管线,防止渗漏影响到邻近绝缘保温层。发生渗漏的密封圈应采用防水保温材料进行密封隔热保温。
    ——隔热保温层应能拆装和可重复利用,应使用弹性或刚性材质,应具备防水保温系统,防止渗漏被吸收进入隔热保温层。
17.2.6 防火保护
17.2.6.1 对于含有传热系统加热器或蒸发器的建筑区域,应提供符合NFPA13要求的“特别危险场所”(Ⅰ类)的自动喷淋保护。
17.2.6.2 采用替代的防火保护系统,应经管辖部门认可。这种替代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安装应符合NFPA标准,系统选择上应符合制造商推荐的方案。
17.2.7 操作
17.2.7.1 传热流体系统的操作和设备应经常进行检查,减少流体损失,以适应相应的火灾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17.2.7.2 传热系统的操作者应在有危害系统下(误操作和泄漏)接受培训,充分认识现有条件下导致的危险。
17.2.7.3 安全联锁应每年检查,或在其他时间段按照适当的标准进行校准、测试,以确保其处于适当的操作环境。
17.3 蒸气回收和蒸气处理系统
17.3.1 范围
17.3.1.1 本节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蒸气回收和蒸气处理系统:
    ——蒸气源工作压力在从真空至6.9kPa(表压)的压力下。
    ——蒸气混合物有可能在可燃范围内。
17.3.1.2 本节不适用于加油站系统。
17.3.2 过压或真空保护
    储罐和设备应有独立的防过压或真空排气口,防止因蒸气回收或蒸气处理故障引起过压或变为真空。
    注:储罐排气符合18.3.3的除外。
17.3.3 排气口位置
17.3.3.1 蒸气处理系统的排气口距相邻地面不应小于3.7m,出口的位置和方向应保证可燃蒸气在到达点火源的位置之前,其浓度降低到可燃极限下限以下。
17.3.3.2 排气口的位置离建筑物开口应至少有1.5m、离动力通风进气装置至少4.5m,使蒸气不被屋檐或其他障碍物阻滞。
17.3.3.3 蒸气处理设备和排气口的位置应符合15.2。
17.3.4 蒸气收集系统
17.3.4.1 蒸气收集管的设计应可防止液体回流。
17.3.4.2 不用于转运液体的蒸气回收和处理系统应配有除液装置,以除去带进来的任何液体或蒸气收集系统中的冷凝物。
17.3.5 液位监测
17.3.5.1 蒸气收集系统中使用的除液容器应具有液位计和一个能启动报警的高液位传感器。
17.3.5.2 对于无人操纵的设施,高液位传感器应能使输给容器的输液器关机,并使蒸气回收和处理系统停机。
17.3.6 溢流保护
17.3.6.1 用于蒸气处理或蒸气回收系统储罐应配有符合18.6.1的溢出保护装置。
17.3.6.2 罐车的防溢流保护应符合24.8.1。
17.3.7 着火源控制
17.3.7.1 蒸气泄漏:回收蒸气用的储罐或设备的开口应有符合20.6和24.8.1的蒸气逸出保护。
17.3.7.2 电火花:电气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第6章。
17.3.7.3 静电:蒸气收集和蒸气处理设备应具有符合5.4.4的防静电保护。
17.3.7.4 自燃着火:如果有自燃的可能,应通过设计书面规程等措施防止自燃。
17.3.7.5 摩擦热或机械设备产生的火花:用于输送在可燃范围以内的蒸气机械设备,应防止在正常操作和设备故障条件下,产生火花或其他着火源。
17.3.7.6 火焰传播:如果有可能点燃的在可燃范围内的蒸气混合物,应具备防止火焰通过蒸气收集系统蔓延的措施。所选用的措施应适合其使用条件。
17.3.7.7 防爆:如果用防爆系统,应符合NFPA69。
17.3.8 应急关断系统
应急关断系统的设计,应针对系统失去正常系统动力(即气或电源)或设备故障而关断。
17.4 溶液分馏单元
17.4.1 范围
    本节应用于分馏单元有一个蒸馏室或蒸馏釜,其正常容量不超过227L,用来回收1级、Ⅱ级、
ⅢA级液体。
    本节不适用于研究、测试或实验性工艺,在石油炼制中的蒸馏带出工艺,化工厂或蒸馏厂,或用在干式清洗操作的蒸馏设备。
17.4.2 设备
    溶剂分馏单元的设备应得到认可并经登记注册,符合ANSI/UL-2208。
17.4.3 溶剂
    溶剂分馏单元仅用于性质明确的液体蒸馏,并且在溶剂分馏单元的标识或说明手册中指出。不稳定的或活泼的液体或原料不能进行加工,除非在分流系统的标识或在使用手册里明确指出。
17.4.4 位置
    溶剂分馏单元只能用在经批准的位置,不能在地下室里使用。应远离潜在火源,并有明显标识。
17.4.5 液体储存
    蒸馏得到的液体或等待蒸馏的液体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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